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013號
HLDV,113,司促,2013,2024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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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3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李明義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16日所發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 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16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 ,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13年5月3日送達正本予異議人 ,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113年8月8日,顯逾法定期間,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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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