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28號
HLDV,112,訴,328,2024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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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黃靜要
陳英美
陳文軍
被 上訴 人 張星妧即陳星妧即陳筱庭

廖文彬
張均愷
林冠佑
張雅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43,8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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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