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92號
HLDV,112,訴,292,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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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2號
原 告 尤國寶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被 告 林賜玉

訴訟代理人 蕭健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6號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民事訴訟裁判被告是否應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花蓮縣 ○○市○○○路000○00號房屋予原告,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6 號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據,故本院認有裁 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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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