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花簡字,113年度,197號
HLDM,113,花簡,197,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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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花簡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家增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912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花簡
字第48號),改行通常程序,被告在本院調查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113年度花易字第12號),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呂家增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呂家增於本院調 查程序之自白(本院卷第206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5 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告在密接之時間、同一地點, 持瓦斯短槍向告訴人李○○及其住處射擊,致告訴人受傷並 毀損其住處門窗,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尚難強行分開, 應以接續一行為評價。而被告既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述二 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傷害罪處斷。 (二)檢察官論告意旨固以被告前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於108年10月16日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完畢,其 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請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等語。然考量被告 前案所涉之罪為竊盜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38至40頁),與本案罪 質並不相同,難認前後所犯之罪間有何內在關連性,又檢 察官並未提出其他事證證明被告於本案犯行有何特別之惡 性或刑罰感應力薄弱之情形,為免與憲法上之罪責原則及 罪刑相當原則相悖,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裁量不予加重其刑,僅作為下 述量刑審酌之事項。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金錢糾紛,即公 然手持瓦斯槍擊傷告訴人並毀損其住處門窗,實值非難, 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素行



難謂良好,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28至40頁) 在卷可稽,復審酌被告於本院坦認犯行、稱已與告訴人和 解但未提出相關證明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為本案犯行之 手段及所生危害,及其於警詢時自陳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 度,從事鐵工,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警卷第3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一)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WG SPORT 306 CO2空氣槍1支、WG SPORT 306空氣槍彈匣1個、鋼珠瓶2瓶、氣瓶7瓶(警卷第5 5頁),既為被告所有並持以作為本案犯行之用,業經被告 於警詢時坦承不諱(警卷第5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二)至於另扣案之GAMO IGT-GEN2長槍1支(警卷第55頁),雖經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認具有殺傷力(偵卷第99至1 04頁),然非被告本案所用,且業經檢察官另案起訴並請 求沒收(本院卷第263至264頁),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戴瑞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孫源志、張立中、吳聲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龍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單位 1 WG SPORT 306 CO2空氣槍 1 支 2 WG SPORT 306空氣槍彈匣 1 個 3 鋼珠瓶 2 瓶 4 氣瓶 7 瓶
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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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