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15號
HLDM,113,交附民,15,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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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黃菁瑩
被 告 施翔勛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簡字第2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黃菁瑩就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3號被告施翔勛被 訴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 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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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