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及請求回復原狀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10號
TTDV,113,補,310,20240830,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0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 告 羅達
羅雪梅
羅達飛
羅春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及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6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以一訴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 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並依第4項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其目的 皆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所欲達成之經濟目的亦為單一,均 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為準,兩者訴訟標的之價額 並無不同,且互相競合,原則上即以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 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 的價額計算。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 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 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 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 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 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 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 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審查意見意旨參照)。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羅達飛羅春蘭就附表一所示之



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111年11月2日所為之繼承登 記行為,應予撤銷,並將系爭不動產以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塗銷;第2項請求被告於111年10月27日所為之遺產 分割協議書應予撤銷;第3項請求被告將附表一編號1至4部 分土地依應繼分比例辦理繼承登記為分別共有。 ㈡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止為新臺幣(下同)4,690 ,570元(計算式如附表二),而其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 價額如附表一所示為3,091,974元,低於債權額,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3,091,974元為 準。
㈢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91,9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1,6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 繳30,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附表一
編號 請求撤銷標的 (臺東縣) 公告現值(元/㎡) 面積 (㎡) 權利範圍 羅達京之應繼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東市○○段000地號 550元 3,300 1/1 1/4 453,750元 2 臺東市○○段0000地號 3,400元 1,438.30 1/2 611,278元 3 臺東市○○段0000地號 510元 11510.95 1/1 1,467,646元 4 卑南鄉鎮樂段342地號 290元 6,940 1/1 503,150元 5 門牌號碼臺東市○○路0段0巷000號建物 依財政部國稅局證明書核定價額為224,600元 1/1 56,150元 合 計 3,091,974元
附表二
編號 項目 金額 (新臺幣)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基數 年息(%) 給付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1,242,017元 1,242,017 2 利息 1,242,017元 88年1月12日 113年5月26日 25+136/366 9.14 2,880,191元 3 違約金 1,242,017元 88年2月13日 88年8月13日 182/365 0.914 5,660元 4 違約金 1,242,017元 88年8月14日 113年5月26日 24+287/365 1.828 562,701元 合 計 4,690,570元

1/1頁


參考資料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