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06號
TTDV,113,補,306,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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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 告 玄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光
訴訟代理人 簡雯珺律師
簡燦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進興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其訴訟標
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請求分割遺
產,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主張其為被代位人陳進東之債權人,請求准予代位
債務人陳進東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連玉環所遺留之遺產(下稱系
爭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陳進東因分割所受利
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應依起訴時已知之系爭遺產總價額,按被
代位人陳進東之應繼分比例1/5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56,469元(計算式:分配款2,782,345元×應
繼分1/5=556,4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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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玄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