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01號
TTDV,113,補,301,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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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複 代理人 田皓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益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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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