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00號
TTDV,113,補,300,20240829,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金蓮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
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及其他繼
承人等就附表㈠、㈡所示之遺產於民國112年4月17日所為遺產分割
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12年4月17日所為附表㈠分割繼承登記之
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劉孔德應將
附表㈠所示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因原告對被告劉金蓮之債權為新臺幣(下同)95,324元,惟系
爭不動產之價值縱僅計土地部分並以公告現值計算,亦已達180,
000元(計算式:1,200元/㎡×150㎡=180,000元),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5,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1/1頁


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