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許馥穠 住○○市○○區○○○路00號12樓14號 上列原
告與被告林○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245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