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3年度,51號
TTDV,113,家聲,51,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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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69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 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董輝亮之債權人,被繼承 人亡故後,其繼承人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經本院以101年 度司繼字第69號受理在案,聲請人欲明瞭被繼承人所留遺產 ,有閱覽卷宗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 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債權 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暨附表、新聞紙公告、本院113年7月 26日東院節民直113聲331字第1130012304號函均影本等為證 ,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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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