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6號
TTDV,113,司聲,6,20240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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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越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駿



相 對 人 曾文科
曾國
曾麗文
曾婉柔
曾婉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與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本院民國110年度存字第7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687,000元准予返還。」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民國110年度存字第7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867,00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 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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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越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