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19號
TTDV,113,司聲,19,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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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英豪


相 對 人 李金妹

上列當事人對相對人李金妹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於94年5月16日將本件借款債權與一切從屬權利讓與 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復更名為聲請人,聲請 人日前以雙掛號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詎料因 「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無法送達,故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住所不明,無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 ,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為證,本院並函請臺東縣 警察局關山分局查明相對人有無實際居住於該戶籍地址,據 該分局鹿野分駐所查訪紀錄表記載:第三人李廣雄稱相對人 居住於新北市新莊區;此有旨揭分局113年4月25日關警偵字 第1130006009號函附卷可稽,另經本院113年6月19日東院節 民壬五113司聲19字第1130010051號函命聲請人就相對人新 北市新莊區住址重新送達,據聲請人113年7月29日陳報狀稱 無從送達(新莊區住址以「查無此人」、「招領逾期」退回) 。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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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