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莎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柒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莎凡於民國112年03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30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30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08月09日止累計55,254元正未給付,其中53,
734元為本金;1,52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莎凡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4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2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8月09日止累計266,468元正未給付,其中
257,929元為本金;8,039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53,734元 113年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72% 無 無 2 257,929元 113年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