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067號
TTDV,113,司促,3067,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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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7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


債 務 人 鄭興隆




黃玉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陸佰壹拾陸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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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