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59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代 理 人 陳禹安
債 務 人 張秋花
楊嘉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貳佰陸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49,260元 113年4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1.845% 113年4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