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989號
TTDV,113,司促,2989,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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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8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徐良
債 務 人 徐暄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肆佰零伍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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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