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3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宋來安
債 務 人 葉美英
黃小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肆拾壹萬零伍佰陸拾
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葉美英邀黃小雨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2年6月7日
向聲請人借去新臺幣3,500,000元,約定以民國132年6月7
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並按郵匯局一年期定
儲利率(目前為1.685%)加固定利率2.19%機動計息(目前為
3.875%)。倘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
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
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在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付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
款利率。
㈡距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民國113年3月7日止,其
餘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或有
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視為全部
到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
鑑核,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410,566元 113年3月7日起 至113年4月19日止 3.75% 113年4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3年4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3.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