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4號
TTDV,109,重訴,14,202408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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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原 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夷將拔路兒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複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
被 告 楊東龍(即楊義堂之之承受訴訟人)

楊宗憲(即楊義堂之之承受訴訟人)

林素玉(即李清源之承受訴訟人)

李秀菊(即李清源之承受訴訟人)

李秀英(即李清源之承受訴訟人)

李文慧(即李清源之承受訴訟人)

李美秀(即李清源之承受訴訟人)

李政曄(即李清源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東龍楊宗憲為被告楊義堂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李林素玉李秀菊李秀英李文慧李美秀李政曄為被告李清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 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 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於民國109年7月13日提起本件訴訟,嗣被告楊義堂於110



年5月31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查詢可稽,其繼承人為楊 東龍、楊宗憲,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被告楊義堂之戶役政 資料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等親)、戶籍謄本及本院民事 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參,自應由楊東龍楊宗憲楊義堂之 承受訴訟人,且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依上說明,本院自得 依原告聲明裁定命其等為楊義堂之承受訴訟人,以續行本件 訴訟。
 ㈡被告李清源於113年6月22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查詢可稽 ,其繼承人為李林素玉李秀菊李秀英李文慧李美秀李政曄(代位繼承)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被告李清源之 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等親)、訴外人即李清 源之子李信賢之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等親) 、戶籍謄本,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參,自應由李 林素玉李秀菊李秀英李文慧李美秀李政曄為李清 源之承受訴訟人,且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依上說明,本院 自得依原告聲明裁定命其等為李清源之承受訴訟人,以續行 本 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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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