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1號
TTDM,113,訴,11,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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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永


選任辯護人 康維庭律師
重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續字第11號、第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褫奪公權貳年。
事 實
一、甲○係樺億工程企業社(下稱樺億工程)實際負責人。楊東 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 字第125號判決有罪確定)則自民國98年間起迄今,為臺東 縣政府教育處國教工程科(下稱國工科)聘用人員,承辦國 中(小)學工程設計規劃監造採購招標、審查各校申請中央補 助款,及上級臨時交辦工作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 治團體所屬機關,且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事務,具有法定 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因國工科之周思慧顏莉珊等人均未具 工程專業背景,多委由楊東勳洽辦採購事務,使楊東勲可藉 現勘工地、審查報價、提供採購法規諮詢等權責,以實際接 洽廠商、取得估價單、發票及驗收等方式,實際上決定廠商 及採購價額而從事採購。
二、臺東縣成功鎮三民國民小學(下稱三民國小)於000年00月 間,向臺東縣教育處提出「男生單身宿舍廁所修繕工程」經 費補助案,由國工科顏莉珊承辦,顏莉珊再委託楊東勲負責 辦理該補助案之廠商報價審查,由甲○前往估價。甲○於110 年12月9日,前往三民國小現勘後,當日向楊東勲回報修繕 工程全部費用(連工帶料)須新臺幣(下同)9萬5,000元時 ,楊東勲竟心生貪念,指示甲○以「購料雇工」之名義,將 工程費、材料費拆開,亦即完工價原係9萬5,000元,惟浮報 工程費為9萬5,000元、材料費為2萬5,000元,甲○即以該浮 報之2萬5,000元抵償日後為楊東勲裝設私人軟水器之費用。 甲○知悉楊東勲所指後,遂與楊東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2月10日,由甲○依



楊東勲前揭指示事項,在渠業務所掌「樺億工程」之估價單 、統一發票(號碼VM00000000號)上,均填具不實工程費9萬 5,000元(不含化糞池)之虛偽內容,併同不知情勝昱鑫水 電材料行提供材料費(化糞池)2萬5,000元之估價單、統一 發票(號碼VM00000000號)等業務文書及會計憑證,前後提 交予三民國小轉陳臺東縣政府而行使之,並經臺東縣政府同 意核撥付款,足以生損害於三民國小、臺東縣政府各自對於 公物維修經費管理、經費補助作業之正確性,甲○、楊東勲 並因而詐得2萬5,000元之不法利益,該不法利益業經甲○前 於111年1月27日,以派遣員工陳正豪楊東勲位於臺東縣○○ 市○○路○段000巷00弄00號住處裝設濾水器、軟水機等設備, 並免除相關費用之方式,由楊東勲獨自享有該不法之利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據以認定事實之各項傳聞證據,均經被告甲○ 、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檢察官、被告、 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已知其內容及性質,均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俱無 違法、不當取證或顯有不可信之情形,作為證據使用均屬適 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得作為證據使用。 另其他非供述證據部分,本院於審判期日,依各該證據不同 之性質,以提示或告以要旨等法定調查方法逐一調查,並使 當事人表示意見,本院亦查無法定證據取得禁止或證據使用 禁止之情形,故認所引用各項證據資料,均具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對於前揭事實於警詢、偵查、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廉政卷第131至138、157至161頁,2438偵 卷第89至96、115至123、469至471頁,11偵續卷第23至27頁 ,12偵續卷第21至23頁,本院卷第35至41、59至81頁),核 與證人即另案被告楊東勳、證人林奕銘、陳家慶、周思慧顏莉珊、王健榮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蔡明龍於警詢 中之證述、證人陳正豪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廉政卷第3至10 、43至47、67至73、75至90、93至101、119至122、163至16 8、173至177、179至183、199至202、205至207、209至221 、235至239、241至246、265至267頁,2438偵卷第5至20、2 3至35、39至47、65至68、79至81、133至137、153至162、1 67至175、179至184、201至205、211至223、237至245、251 至254、369至371、375至383、415至423、435至437、449至 451、479至483頁,11偵續卷第31至39、73至77頁,12偵續



卷第27至31、59至63頁),且有附表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規範目的及保護法益,係確保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兼有維護公務員廉潔之作用,以避免因公務員之誠實廉潔形象受損,致使國民對其公正執行職務喪失信賴。因此,該條款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依上開立法旨趣及保護法益從廣義解釋,係指假借職務上之一切事機而予以利用者而言,而所利用之機會,並不限於職務本身固有之機會,尚包括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亦包括在內,且此機會,亦不以職務上有決定權者為限;另犯該罪之施用詐術行為,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之綜合表態等為限,其因消極之隱瞞行為,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亦包括在內。經查:被告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既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楊東勲共同遂行上開犯行,使楊東勳因而獲得不法財物共計2萬5,000元,且主觀上係基於意圖為楊東勳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單一犯意聯絡所為,依上說明,被告所為即合於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主觀意圖要件。 ㈡「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與前條人 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為貪污治罪條例 第2條、第3條所明定。被告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既係與具 公務員身分之楊東勳共同為公務員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 財物之犯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及上開說明,應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斷。
㈢又統一發票乃證明交易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 之原始憑證,如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 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而無適用刑法第215條之餘地。 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罪,其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 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屬因身分或特 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並 非該罪處罰之對象,必須與具有該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 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始得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 以正犯或共犯。是被告為樺億工程之實際負責人,就其所為 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犯行,依上說明,統一發票既為會計憑 證,不再適用刑法第215條論以業務登載不實罪。 ㈣核被告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 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㈤按刑法第216、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成立, 並不以行為人具有從事業務之身分為必要。是以行為人不論 是否具有從事該項業務之身分,均得與具有該項身分或不具 有該項身分之人成立該罪之共同正犯,並無援引刑法第31條 第1項之規定,而論以共同正犯之必要。被告與楊東勳就上 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被告與楊東勳共同以事實欄所載之方式,對於利用職務上機 會詐取財物犯行,係基於單一目的所為之行為,乃在相近之 時、地實行,侵害法益均相同,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為接續犯,應僅 論以一罪。  
㈦被告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論以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㈧刑之加重減輕
1.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 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為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所明定。此 所謂「自白」,係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 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不包括對於該事實之法律評 價,至其自白之動機、內容之簡詳及次數,暨嗣後有無翻異 ,均非所問。故是否符合自白之要件,應就其所陳述之實質 內容加以判斷,若可認為已對自己之犯罪事實為肯認之表示 ,縱對其行為在刑事法律之評價有所主張,尚不影響其自白 之認定。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且並無所得,已合於貪污治 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參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及犯罪 後態度,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 刑。
 2.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 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貪污 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被告就本案犯刑之犯罪 所得,在5萬元以下,情節輕微,爰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 。
 3.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 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不具公務員身分,所為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 犯行,係與具公務員身分之楊東勳共同實行,而應論以共犯 ,爰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 之。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為樺億工程之實際負 責人,竟填具不實發票與楊東勳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 財物,嚴重影響公務員風紀、人民對公權力之信賴及社會秩 序,所為應予非難,並衡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 動機,及參與本案犯行之情節及程度、犯罪所生危害之程度 ,兼衡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中尚 有3名未成年子女及父母待其扶養、職業為從事水電、月收 入約2至3萬、家庭經濟狀況普通(本院卷第79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㈩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 褫奪公權,該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惟該條就褫奪公權之期 間並無明文,是依上揭規定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 第37條規定,俾使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查被告所犯利 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應併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考量 被告所犯之宣告刑及犯罪情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 。
 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 ,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 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本院卷第55至56頁),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犯 後已坦承犯行,本院衡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 教訓後,應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前開所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 緩刑3年。然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且為 平復其對於法秩序所造成之破壞,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 ,實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酌其犯罪情節,依刑 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應依如主文所示之期間 向公庫支付10萬元,以觀後效,冀能使其確實明瞭行為所造 成之危害,培養正確法治觀念,以符合緩刑目的。倘被告違 反緩刑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 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 ,得撤銷其宣告。另依同法第74條第5項規定,被告緩刑效 力不及於前開褫奪公權之宣告,附此敘明,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陳薇婷官提起公訴,檢察乙○○官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刑法
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出 處 1 另案被告楊東勳之通訊監察譯文 (楊東勳vs林奕銘) 廉政卷第11至18頁 =2438偵卷第383至390頁 2 威良檳榔照片 廉政卷第19頁 =2438偵卷第391頁 3 扣案物1至8 另案被告楊東勳line通話紀錄翻拍照片 (楊東勳vs周思慧) 廉政卷第21至22頁 =第605至608頁 =2438偵卷第393至394頁 4 教育處停車場圍篱修繕憑證、統一發票影本 廉政卷第23至26頁 =第391至392頁 =2438偵卷第395頁 5 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 (另案被告楊東勳林奕銘在路邊見面影像) 廉政卷第27至29頁 =2438偵卷第399至401頁 6 另案被告楊東勳之通訊監察譯文 (楊東勳vs甲○) 廉政卷第33至35頁 =2438偵卷第405至407頁 7 扣案物1至8 另案被告楊東勳line通話紀錄翻拍照片 (楊東勳vs甲○) 廉政卷第37至41頁 =第595至603頁 =2438偵卷第409至413頁 8 扣案物3至3 兆銘工程行110年估價單 廉政卷第103至104頁 =第631頁 =2438偵卷第49至50頁 9 扣案物3至4 兆銘工程行110年估價單初稿本 廉政卷第105至106頁 =第633頁 =2438偵卷第51至52頁 =第141頁 =第397至398頁 10 扣案物3至1 林奕銘手機暨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廉政卷第107至109頁 =第127至129頁 =2438偵卷第53至55頁 =第73至75頁 11 扣案物3至2 林奕銘舊手機暨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廉政卷第111至113頁 =第123至125頁 =625至627頁 =2438偵卷第57至59頁 12 扣案物6至1 三民國小化糞池工程新舊估價單 廉政卷第139至143頁 =第247至249頁 =第637至641頁 =2438偵卷第97至101頁 =第185至187頁 13 扣案物6至10 甲○與員工陳正豪line對話截圖 廉政卷第145至149頁 =第695至698頁 =2438偵卷第103至107頁 14 扣案物6至4 甲○與楊東勳lin與話截圖 廉政卷第151至153頁 =第645至656頁 =2438偵卷第109至111頁 15 臺東縣政府教育處國教工程科至業務職掌 楊東勳 廉政卷第185頁 =第369頁 =2438偵卷第139頁 16 停車場圍籬修繕案估價單 廉政卷第187頁 17 臺東縣政府停車場圍籬修繕案簽稿會核單 廉政卷第189頁 =第390頁 =第394頁 =2438偵卷第143頁 18 110.11.26教育處國教工程科簽 (停車場圍籬修繕工程) 廉政卷第191至195頁 =第387至389頁 =第395至396頁 =2438偵卷第145至149頁 19 110.12.10教育處國教工程科簽 (三民國小單身教師宿舍廁所修繕工程) 廉政卷第225至231頁 =第399至400頁 =2438偵卷第227至233頁 20 扣案物7至1 三民國小男生單身教師宿舍廁所修繕工程 廉政卷第251至255頁 =2438偵卷第189至193頁 21 臺東縣成功鎮三民國民小學110.12.13東民小總字第1100004736號函 廉政卷第257至258頁 =第413至414頁 =2438偵卷第195至196頁 22 110年度臺東縣三民國民小學宿舍修繕計畫書 廉政卷415至421頁 =第259頁 =2438偵卷第197頁 23 臺東縣政府110.12.20府教國字第1100269890號函 廉政卷第261頁 =第411頁 =第439頁 =2438偵卷第199頁 24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1.14營清字第1110001613號函暨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廉政卷第279至280頁 2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1.17儲字第1110000099號函 廉政卷第281至282頁 26 110.12.30臺東縣政府聘用人員聘用通知書(楊東勳) 廉政卷第303頁 27 110.12.30臺東縣政府教育處聘用人員聘用名冊(楊東勳) 廉政卷第305至309頁 28 109.12.10臺東縣政府聘用人員聘用通知書(楊東勳) 廉政卷第311頁 29 109.12.10臺東縣政府教育處聘用人員聘用名冊(楊東勳) 廉政卷第313至317頁 30 108.12.24臺東縣政府聘用人員聘用通知書(楊東勳) 廉政卷第319頁 31 108.12.24臺東縣政府教育處聘用人員聘用名冊(楊東勳) 廉政卷第320至322頁 32 108.1.10臺東縣政府聘用人員聘用通知書(楊東勳) 廉政卷第323頁 33 108.1.10臺東縣政府教育處聘用人員聘用名冊(楊東勳) 廉政卷第324至326頁 34 106.12.28臺東縣政府聘用人員聘用通知書(楊東勳) 廉政卷第327頁 35 106.12.28臺東縣政府教育處聘用人員聘用名冊(楊東勳) 廉政卷第328至330頁 36 105.12.26臺東縣政府聘用人員聘用通知書(楊東勳) 廉政卷第331頁 37 105.12.26臺東縣政府教育處聘用人員聘用名冊(楊東勳) 廉政卷第332至334頁 38 104.12.28臺東縣政府聘用人員聘用通知書(楊東勳) 廉政卷第335頁 39 104.12.28臺東縣政府教育處聘用人員聘用名冊(楊東勳) 廉政卷第336至338頁 40 103.12.25臺東縣政府聘用人員聘用通知書(楊東勳) 廉政卷第339頁 41 103.12.25臺東縣政府教育處聘用人員聘用名冊(楊東勳) 廉政卷第340至342頁 42 102.12.24臺東縣政府聘用人員聘用通知書(楊東勳) 廉政卷第343頁 43 102.12.24臺東縣政府教育處聘用人員聘用名冊(楊東勳) 廉政卷第344至346頁 44 102.11.4臺東縣政府聘用人員聘用通知書(楊東勳) 廉政卷第347頁 45 102.9.23臺東縣政府教育處進用約聘人員簽 廉政卷第349至350頁 46 臺東縣政府教育處約僱人員作用計畫書 廉政卷第351頁 47 臺東縣政府102.9.25府人任字第1020182294號函暨檢附臺東縣政府102年度約聘(僱)新增計畫書核定表 廉政卷第353頁 48 102.10.31臺東縣政府教育處聘用人員聘用名冊(楊東勳) 廉政卷第354頁 49 102.10.9臺東縣政府約僱人員僱用契約書(楊東勳) 廉政卷第355頁 50 102.10.9具結書(楊東勳) 廉政卷第356頁 51 公務人員履歷表(楊東勳) 廉政卷第357至361頁 52 101.1.3臺東縣政府聘用人員聘用通知書(楊東勳) 廉政卷第363頁 53 100.12.30臺東縣政府教育處聘用人員聘用名冊(楊東勳) 廉政卷第364頁 54 100.12.30臺東縣政府約僱人員僱用契約書(楊東勳) 廉政卷第365頁 55 100.12.30具結書(楊東勳) 廉政卷第366頁 56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至兆銘工程行 廉政卷第373頁 57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至樺億工程企業社 廉政卷第375頁 58 稅務電子閘門營業暨扣繳單位稅籍調件明細表(林奕銘) 廉政卷第379頁 59 稅務電子閘門營業暨扣繳單位稅籍調件明細表(羅荺樺) 廉政卷第381頁 60 稅務電子閘門營業暨扣繳單位稅籍調件明細表(甲○) 廉政卷第383頁 61 兆銘工程行林奕銘活期存款存摺封面影本 廉政卷第393頁 62 臺東縣成功鎮三民國民小學110.12.10東民小總字第1100004736號函 廉政卷第401頁 63 110年度臺東縣三民國民小學宿舍修繕計畫書 廉政卷第402至406頁 64 勝昱鑫水電材料行估價單 廉政卷第407頁 65 樺億工程企業社估價憑單 廉政卷第408頁 66 臺東縣立三民國民小學簡化方案代收代辦經費支用登記簿 廉政卷第422至438頁 67 臺東縣三民國小辦理110年度男生單身(教師)宿舍廁所修繕工程經費執行成果照片 廉政卷第440至441頁 68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1.25陽信總業務字第1119901756號函暨帳戶資料表 廉政卷第445至449頁 69 臺東縣警察局111.1.7東警政字第1110000387號函暨路口監錄系統影像 廉政卷第453至459頁 70 路口監視器錄影現勘報告 廉政卷第455至459頁 71 公路監理電子閘門(KEN至0917) 廉政卷第461頁 72 成功鎮農會111.3.28成鎮農信字第111000076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 廉政卷第465至466頁 73 監聽明細表 廉政卷第469頁 74 本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110聲監90) 廉政卷第471至473頁 75 本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110聲監續289) 廉政卷第475至477頁 76 本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110聲監續376) 廉政卷第479至481頁 77 本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110聲監續471) 廉政卷第483至485頁 78 本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110聲監續544) 廉政卷第487至489頁 79 本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110聲監續658) 廉政卷第491至493頁 80 本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110聲監續747) 廉政卷第495至497頁 81 本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110聲監續846) 廉政卷第499至501頁 82 本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110聲監續930) 廉政卷第503至505頁 83 本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111聲監續17) 廉政卷第507至509頁 84 本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111聲監續127) 廉政卷第511至513頁 85 本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111聲監續200) 廉政卷第515至517頁 86 本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111聲監65) 廉政卷第519至521頁 87 本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111聲監續318) 廉政卷第523至525頁 88 本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111聲監續346) 廉政卷第527至529頁 89 本院111.1.10東院漢刑能111聲監可1字第1110000475號函 廉政卷第533頁 90 另案譯文(兆銘工程行) 廉政卷第535至543頁 91 本院110.12.27東院漢刑能110聲監可44字第1100017198號函 廉政卷第547頁 92 另案譯文(樺億工程) 廉政卷第549至553頁 93 本院搜索票(111聲搜162,楊東勳) 廉政卷第557頁 94 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 (111/6/28 7:22,楊東勳) 廉政卷第559至560頁 95 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表 廉政卷第561至562頁 96 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收據 廉政卷第563頁 97 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交付保管條 廉政卷第564頁 98 本院搜索票(111聲搜162,楊東動) 廉政卷第565頁 99 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 (111/6/28 9:10,楊東勳) 廉政卷第567至568頁 100 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表 廉政卷第569頁 101 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收據 廉政卷第570頁 102 本院搜索票(111聲搜162,林奕銘) 廉政卷第571頁 103 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 (111/6/28 6:40,林奕銘) 廉政卷第573至574頁 104 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表 廉政卷第575頁 105 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收據 廉政卷第576頁 106 本院搜索票(111聲搜162,林奕銘) 廉政卷第577頁 107 法務部廉政署搜索筆錄 (111/6/28 8:35,林奕銘) 廉政卷第579頁 108 法務部廉政署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 廉政卷第580頁 109 本院搜索票(111聲搜162,甲○) 廉政卷第581頁 110 法務部廉政署搜索筆錄 (111/6/28 8:45,甲○) 廉政卷第583至584頁 111 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表 廉政卷第585頁 112 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收據 廉政卷第586頁 113 本院搜索票(111聲搜162,甲○) 廉政卷第587頁 114 法務部廉政署搜索筆錄 (111/6/28 7:40,甲○) 廉政卷第589至590頁 115 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表 廉政卷第591頁 116 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收據 廉政卷第592頁 117 扣押物編號1至9、1至10(濾水設備+軟水機)翻拍照片 廉政卷第611頁 118 扣押物編號2至4 (楊東勳採購法證照) 廉政卷第615至618頁 119 扣押物編號2至5 (楊東勳使用公務手機簽呈) 廉政卷第621至622頁 120 扣押物編號6至2 (三民國小化糞池工程發票副聯) 廉政卷第643頁 121 扣押物編號6至5 (甲○與王健榮line對話截圖) 廉政卷第657至687頁 122 扣押物編號6至7 (甲○與勝昱鑫員工鐘偉銘line對話截圖) 廉政卷第689至691頁 123 扣押物編號6至8 (甲○與楊東勳王健榮、勝昱鑫員工之line對話(電腦版)及估價單(pdf檔) 廉政卷第693頁 124 東檢羈押聲請書(111聲押44,楊東勳) 2438偵卷第255至266頁 =第311至322頁 125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9台上7078) 2438偵卷第269至272頁 126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0台上932) 2438偵卷第273至276頁 127 臺中高分院刑事判決(103上訴749) 2438偵卷第277至280頁 128 111.6.28東檢公務電話紀錄單 2438偵卷第281頁 129 本院111.6.28東院漢111年聲羈字第44號函 2438偵卷第289頁 130 本院押票 2438偵卷第307頁 =第323頁 131 東檢扣押物品清單暨照片(111保管50) 2438偵卷第459至461頁 132 東檢贓證物款收據($35000,楊東勳) 2438偵卷第463頁 133 緩起訴認罪承諾書(甲○) 2438偵卷第475頁 134 緩起訴認罪承諾書(林奕銘) 2438偵卷第491頁 135 111.8.16刑事聲請狀(楊東勳) 2438偵卷第493至494頁 136 東檢緩起訴處分書(111偵2438、2932,林奕銘、甲○) 2438偵卷第495至499頁 =2932偵卷第55至60頁 137 東檢起訴書(111偵2438、2932,楊東勳) 2438偵卷第501至510頁 =2932偵卷第45至54頁 138 東檢贓證物款收據($60000,林奕銘) 2438偵卷第513頁 139 東檢贓證物款收據($60000,甲○) 2438偵卷第515頁 140 法務部廉政署刑事案件移送書 2932偵卷第3至12頁 141 高檢署花蓮分署111.9.20花分檢培紀忠111上職議929字第1119002760號函 11偵續卷第3頁 142 高檢署花蓮分署檢察長命令(111上職議929) 11偵續卷第5至6頁 =12偵續卷第5至6頁 143 高雄地檢緩起訴書(109軍偵續2,蔣建忠王國雄劉義輝劉靜仁洪兆進鍾振源黃信鐘) 11偵續卷第45至62頁 =12偵續卷第37至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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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