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44號
原 告 吉貝斯瓷磚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丁○○
訴 訟 代 理 人 龍躍天律師
複 代 理 人 戊○○
被 告 甲等磁磚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昌碩律師
被 告 福興榮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立仁律師
陳益盛律師
複 代 理 人 張衛航
被 告 裕益窯業有限公司
兼上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昌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違反著作權法事件刑事訴訟終結、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等磁磚企業有限公司、福興榮企業有限公司、 乙○○、丙○○等涉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罪嫌疑,經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於本院刑事庭審理中, 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 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