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90號
TTDM,113,交易,90,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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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智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訴法第449條第1項 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 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即不得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法院辦理刑 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二、本件被告黃智聖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偵卷第49頁),揆諸全案卷證, 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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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