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2年度,5號
TTDM,112,原金訴,5,202408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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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琬晴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93
0號、111年度偵字第1119號、第1142號、第1144號、第1389號、
第1447號、第1560號、第1608號、第1612號、第1703號、第2026
號、第2063號、第2064號、第2159號、第2163號、第2741號、第
2829號、第2830號、第2853號、第2856號、第2965號、第3068號
、第3082號、第3173號、第4917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
第68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 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 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 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二、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8月27日下午5 時宣判。然同案被告許宏銘、黃冠綺等人辯論終結後,均定 113年12月30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而同案被告楊宥晟部分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經裁定再開辯論,並於113年10月1日進行 審理程序,其他同案被告侯凱中羅震東林建昌謝靖凰郭家佑陳欣媛部分則均尚未辯論終結,本院審酌被告黃 琬晴與前揭同案被告可能具有共犯關係,為避免判決歧異及 提早洩漏法院心證,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 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基此事由, 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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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