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225號
TNDV,113,除,225,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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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劉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13年1月23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 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 示催告卷宗審認無訛,堪信為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13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無往不勝有限公司 吳仲晨 京城商業銀行 麻豆分行 112年12月31日 68,51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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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無往不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