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205號
TNDV,113,重訴,205,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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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蔡承偉
被 告 偉亞交通有限公司

兼 前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畧偉
被 告 吳朱玉釵
吳振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肆拾貳萬零捌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伍仟參佰肆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4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偉亞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亞公司 )於民國110年7月20日邀同被告吳畧偉吳朱玉釵吳振傑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及7 ,000,000元。3,000,000元借款之循環動用期間自110年7月2 0日至115年7月20日止,借款利息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 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055計算,被告如發 生財務惡化或其他經營危機,經原告認定有影響被告之償還 能力時,原告得提高本借款利率(約定利率另加年率0.5%計 算),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借款 利率加年率1%計算利息,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逾期6個 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7,000,000元借款之借用 期限為113年1月24日起至118年1月24日止,借款利息前2年 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 率1.35計算,第3年起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 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65計算,被告如發生財務惡化或



其他經營危機,經原告認定有影響被告之償還能力時,原告 得提高本借款利率(約定利率另加年率0.5%計算),轉列催 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借款利率加年率1% 計算利息,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偉亞公司自113年2月24日起未依 約還款,自113年2月24日起陸續因存款不足遭退票並通報拒 絕往來,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本金共計8,420,833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原告於113年6月25日轉列 催收款,又被告吳畧偉吳朱玉釵吳振傑為本件借款之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三、被告4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放款查詢單、 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催告通知書暨大宗函件執據為憑, 核與所述相符;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4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 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85條第 2項、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85,3 48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 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併諭知應由被告連帶負擔之 訴訟費用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附表:金額為新臺幣,日期為民國 編號 本金餘額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450,000元 自113年2月20日起至113年3月21日止 2.68% 自1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自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 3.18%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6月24日止 3.305% 自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4.305% 2 1,720,833元 自113年2月24日起至113年3月21日止 2.975% 自113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自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 3.475%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6月24日止 3.6% 自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4.6% 3 5,250,000元 自113年1月24日起至113年3月21日止 2.975% 自113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自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 3.475%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6月24日止 3.6% 自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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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亞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