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473號
TNDV,113,訴,473,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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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73號
原 告 汪智

被 告 段整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109年3月10日簽立借款約定書(下稱系爭借款 約定書),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下稱系爭借款),借款期限自109年3月10日起至110年3 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付利息。被告於109年7月24 日償還原告100萬元,被告於借款期限屆至時,兩造口頭 約定延期1年至111年3月10日。被告自110年6月起無法支 付本息,兩造再口頭約定延期1年至112年3月10日,然被 告到期後仍無法支付本息,又再要求原告延期1年至113年 3月10日止,原告拒絕並向被告稱系爭借款期限只能延到1 12年12月31日止,不得再拖欠。被告自110年6月起即未給 付利息,至今亦未清償系爭借款之剩餘本金400萬元。(二)系爭借款約定書僅有兩造簽名,被告為取得原告信任,於 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上稱會提供相對應金額的支票 予原告作為借款抵押,但實際上被告並未交付支票予原告 ,該支票更不可能兌現,原告亦未曾收受訴外人高第國際 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崑煌,該公司已於112年1月 5日廢止登記,下稱高第公司)所簽發面額各500萬元之支 票2紙,被告辯稱系爭借款係原告投資林崑煌云云,不足 採信。又被告於111年1月16日與原告配偶通話中同意每個 月還原告10萬元,想辦法還完1,400萬元,現卻又反悔。 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三)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抗辯:
(一)被告否認曾向原告借款,原告係於000年0月間起,陸續委 由被告幫忙投資高第公司共1,500萬元(下稱系爭1,500萬



元),於108年投入1,000萬元、109年再投入500萬元,後 取回100萬元,剩400萬元,另訴外人即原告配偶王艷請求 被告清償借款之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7號清償借款事件 (下稱另案)審理中,原告亦自陳投資高第公司1,500萬 元,高第公司亦曾於108年11月15日簽發面額各500萬元之 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予原告,顯見原告認同被告將 其資金投予高第公司,因當時被告經手系爭1,500萬元投 資款,原告始要求被告簽立系爭借款約定書,被告基於兩 造間多年同事、教友情誼,不疑有他而簽立,實際上系爭 借款約定書僅作為原告投資憑證之用,即本件資金往來關 係存在於原告與林昆煌及高第公司之間,並非兩造間有何 金錢借貸關係,更甚被告還代墊相當款項以解原告困境。 是以本件係原告與林崑煌間之投資關係,被告至多僅係原 告之投資代理人而已,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本件投 資關係存在於原告與林昆煌間,投資本即有風險,盈虧應 由原告自負,豈可將投資損失逕歸被告承受等語。(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本 院卷第293頁):
(一)兩造於109年3月10日簽訂系爭借款約定書(見本院卷第57 頁),原告並在之前即交付500萬元現金予被告收受。(二)被告於109年3月5日給付原告20萬元現金、於109年7月1日 轉帳15萬元予原告、110年1月5日轉帳12萬元予原告、111 年3月31日轉帳12萬予原告,並於109年7月24日返還100萬 元本金(兩造對於此本金是屬於借款本金或投資本金有爭 執)予原告。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見本院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 卷第294頁、第295頁):
(一)原告交付予被告的500萬元是否是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抑 或是原告透過被告向林崑煌的投資款?即原告交付500萬 元予被告之法律關係存在於兩造或原告與林崑煌之間?(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00萬元及自110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有無理由?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系爭借款係被告向原告借貸,兩造約定按週年利率 12%計付利息,被告已償還本金100萬元,惟自110年6月起即 未給付原告利息,借款期限到期後亦未清償剩餘借款本金40 0萬元,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0萬元及其 利息等情,為被告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經查:(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次按稱消費借貸者 ,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 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 法第474條第1項亦有明文。故契約雙方須有借貸之意思表 示合致,且貸與人交付金錢或替代物之所有權予借用人, 消費借貸契約始成立生效。是金錢借貸契約,應由貸與人 就交付金錢及雙方意思表示合致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惟原 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 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 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亦即各 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 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他方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 舉反證。原告主張其借款500萬元予被告,被告已返還其 中100萬元,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剩餘 本金400萬元及其約定利息等情,既為被告所否認,揆諸 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其與被告間有消費借貸關係此有 利於己之事實,先負舉證之責。如原告已證明其主張為真 實後,即應轉由被告就其抗辯原告交付500萬元,係透過 被告代理投資林崑煌及高第公司,本件投資關係存在於原 告與林崑煌間之利己事實,負提出反證之責。
(二)經查兩造於109年3月10日簽訂之系爭借款約定書載明:「 立約定書人
    甲 方:段整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乙 方:汪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收據
甲方(即借款人)段整於民國109年3月10日向乙方取得 本票 ……,金額新臺幣伍佰萬(後刪除『伍佰萬』,在該 三字下方填載『肆佰萬』)元整無誤。
    ……
     借款約定書
立約定書人:段 整(下稱甲方-借用人)
汪智揚(下稱乙方-貸與人)
_______(下稱丙方,即甲方之連帶保證人 )
茲因甲方向乙方借款,經叁方協議願共同遵守下列事項 :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新臺幣伍佰萬(後刪除『伍佰萬』, 在該三字旁邊填載『肆佰萬』)元整。借款期間:自 民國109年3月10日至民國110年3月10日止,共1年0 月。 ……
    二、甲方與丙方同意自借款日起,依民法第205條之規 定,以年息百分之二十(後刪除『二十』,在其旁改 『12%』)計算,並按月計付(年息/12月)利息予乙方 ,並應於每月__前給付所生之利息新臺幣_____元 整予乙方,直至清償完畢止,甲方不得藉故拖延。    三、甲方如清償完畢後,乙方應將甲方之擔保品、借款 約定書及相關票據返還甲方。
      ……
四、甲方若未依本约定書履行債務時,乙方得向丙方請 求甲方所積欠之債務。乙方亦得向甲方及丙方請求 因甲方未依約定履行債務時,所生之相關費用(如 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甲方與丙方不得異議。 五、甲方段整及丙方____ 己清楚審閱本約定書之内容 ,且己充份瞭解,並經雙方商議無誤後,承諾特立 此約定書,以資證明。」等語,有原告提出之系 爭借款約定書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且為被 告所不爭執(見本院113年4月23日言詞辦論筆錄,本院卷 第84頁),可知兩造簽訂之系爭借款約定書已清楚載明係 被告向原告借款500萬元,並約定按週年利率12%按月計付 利息予原告,被告並簽名確認其已清楚審閱及瞭解系爭借 款約定書之內容無誤。又原告已將500萬元以現金交付被 告乙節,業經被告訴訟代理人自承屬實(見本院113年4月 23日、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85頁、第293 頁),可知原告已將系爭借款交付被告收受。是堪認兩造 就系爭借款已有消費借貸之合意,且原告已將500萬元借 款交付被告收受,兩造業已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 ,原告就其主張已盡舉證之責,則被告抗辯原告透過被告 代理將系爭500萬元投資林崑煌或高第公司乙情,應轉由 被告負提出反證之責。
(三)被告抗辯原告透過被告代理將系爭500萬元投資林崑煌或 高第公司,本件投資關係存在原告與林崑煌之間云云,固 據被告提出高第公司登記公示資料、另案言詞辯論筆錄、 訴外人葉丹宜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訴外人張玉眞匯款申 請書回條、證明書、原告微信截圖照片、兩造LINE對話截 圖照片各1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9頁至第115頁、本院卷第 217頁至第219頁、第243頁),並請求訊問葉丹宜、林崑



煌為證。惟查:
1、證人葉丹宜到庭證稱:108年10月時,我透過段整介紹投資 ,我知道投資的對象是林崑煌,金錢的部分,我是透過另 一個姊妹張玉真去幫忙匯款,張玉真是直接匯款到林崑煌 那邊,等於這個投資的證明,段整是用簡易借據的方式給 我,是用借據的方式,等於借款人是用段整的名字。我10 8年透過張玉真匯款50萬元,然後拿現金給段整是4,000元 ,總共504,000元,是先給本金,到109年的時候就變成是 60萬元,等於本金加上96,000元的利息,本金就變成60萬 元,我在109年10月又追加40萬元,就變成100萬元。段整 用借據,一個是保證,保證這個投資是很OK的,這個過程 段整是跟我說稅的問題,好像是投資要什麼稅我不是很懂 ,我就是透過段整去投資,段整給我這張借據,有一個擔 保的性質。每次3萬元是段整付給我的,我知道自己是投 資,所以投資就是有風險的事情,我還是會認為當然是林 崑煌要負責,我應該是抱著等待回本的狀況,因為畢竟錢 不是在段整手中,我也不是借給他。汪智揚在今年5月傳 這個借款約定書給我之前,我不曾看過這個約定書。我認 知汪智揚跟段整之間也是跟我一樣的投資的事情,而沒有 借款,因為汪智揚那時候在台中台積電工作,後來因為生 病沒辦法工作,段整是想幫助汪智揚有被動收入,所以跟 汪智揚介紹有這樣的投資,這個是我知道的。之前我跟段 整聊天,聊到汪智揚,關心汪智揚,我知道段整是要幫汪 智揚去投資,幫助他有被動收入,投資到林崑煌那邊,這 些都是早期段整跟我口述的。段整曾經跟我口述過汪智揚 的投資,我聽過的是1,000萬元,我聽到的都是投資給林 崑煌,這都是段整早期差不多是108、109年那個階段跟我 說的。我都不知道汪智揚透過段整投資林崑煌的錢是何時 匯款的?匯款給誰?每筆匯款金額多少?汪智揚沒有跟我 講他透過段整去投資林崑煌1,000萬元這件事情,都是段 整跟我講,我才知道汪智揚投資的事情,總額我不知道, 但是我知道大概就是1,000萬元這個數字。在教會裡,我 知道除了汪智揚外,有兩個弟兄跟一個姊妹張玉真跟我一 樣這種投資模式。(提示被證2微信截圖照片)這個是段 整113年6月1日有用LINE傳給我看過,因為汪智揚要告段 整返還借款,段整把一些訊息給我,這些訊息的目的就是 說汪智揚當初明明就是知道他是投資,而且段整還傳這中 間段整給汪智揚的利息的網路轉帳交易的資料,就是投資 等。兩造簽訂系爭借款合約書時,我沒有在場語(見本院 113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256頁至第263頁)



,並提出簡易借據、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影本各1件為證 (見本院卷第281頁、第283頁),可知證人葉丹宜雖認知 原告交付給被告之金錢,跟葉丹宜一樣都是透過被告投資 林崑煌,被告簽發借據只是證明,但證人葉丹宜對於兩造 金錢往來乙事都是聽被告說的,被告更傳被證2微信截圖 照片、被告給原告利息的網路轉帳交易資料予證人葉丹宜 ,讓證人葉丹宜認為原告跟她一樣都是透過被告投資林崑 煌,並非被告向原告借款,然證人葉丹宜既未看過系爭借 款約定書,更未於兩造簽署系爭借款約定書時在場,亦未 曾聽聞原告承認透過被告代理投資林崑煌之情,則其因自 身與被告及林崑煌之金錢往來關係,及被告之告知與傳送 上開訊息資料,而產生原告交付金錢給被告與證人葉丹宜 及其他教會投資人一樣之認知,應屬遭被告誘導及將自身 經驗投射於兩造金錢往來關係之結果,本院因認證人葉丹 宜上開證詞及其所提證物,均不足以推翻兩造間無系爭借 款之消費借貸關係,亦不能證明原告交付被告系爭500萬 元係原告委請被告代理向林崑煌投資之事實。
2、證人林崑煌到庭證稱:我跟段整是朋友關係,我跟汪智揚 經由段整介紹認識。(提示本院卷第57頁原告提出借款約 定書)我沒看過。(提示本院卷第115頁)這兩張支票是 我公司開立的,因為我公司擴大營業,我有請段整幫我找 一些投資客,因為我有資金需求,所以段整有找到投資資 金進來,我就以相等金額開立公司支票,作為投資的保障 。在過程中有時候收款不順利、資金還沒有進來,就會請 段整跟投資客說稍微延一下,可能放3個月不要去銀行兌 現,我再補當初講好的利息給投資客。這兩張支票我交給 段整,因為我之前資金需求比較多,段整有幫我找了幾個 投資客,但是具體這兩張支票在誰那邊,那麼久了,我忘 記了。我知道段整幫我找的投資人有汪智揚、吳東龍、綽 號東興哥、牧師娘、財明哥,大概4、5個人。投資的內容 、如何回本、收息,我都是拜託段整幫我跟這些投資客說 請他們幫忙投資一些資金,因為我都不認識這幾個投資客 ,都是由段整幫忙找他們來投資,之後後續才有熟,才有 見過面,有一起在東興哥那邊參加烤肉,大家都有熟。都 是之前比如我有一些項目進來,但是必須要完工我才能收 尾款,當下都是有跟段整麻煩他跟投資客講,每年固定利 率給12%或是幾%這樣,都是固定的,都是透過段整,因為 起先他們我都不認識,都是段整幫我找他們來投資,因為 段整原本自己就有先投資我,段整跟我說他們也覺得固定 的被動收入不錯,所以就透過段整找投資客,我說可以,



固定利率就是12%。當下我不是很認識他們,所以我當下 都是麻煩段整幫我交給這些投資客,當中段整也有說有的 投資客自己的資金有用到,叫我還他們,但是有時候我會 跟段整說錢真的還沒有收進來,繼續援用,剛好汪智揚今 天有在場,我也不會去逃避這些投資客,在這個過程中, 汪智揚好像有裝潢的費用要給我,可是我記得好像兩次是 由段整代付這個費用,一次是40幾萬元、一次是30幾萬元 ,具體數字我不清楚,因為段整當下是跟我回覆說汪智揚 投資在我這邊的錢,他要部分拿回去,但是我跟他說我還 沒有收到工程款,段整說汪智揚這個裝潢費用,他要代汪 智揚付給我。中途有跟一、二個投資客說資金在我這邊, 我有跟汪智揚通過電話,之前108、109年的時候,段整有 跟我說其中400多萬元是他臺中的朋友,那時候我還不認 識汪智揚,後來段整介紹汪智揚給我裝潢,那時候就有熟 了。前面投資的時候我沒有跟汪智揚講過投資的事,是後 面汪智揚跟我有通電話,我才知道汪智揚那邊有大概1,00 0多萬元投資在我這邊,我有跟汪智揚說段整跟汪智揚投 資的錢都在我這邊,汪智揚回我說他是要對段整,我跟汪 智揚說給我一些時間,我這邊也是要賺錢回來給你們投資 客,因為我也被廠商或其他人倒很多錢,所以我也是受害 者,要給我一些時間,但是汪智揚回答我說起初是段整去 跟他談投資什麼,他不是對我,所以他會跟段整去處理。 (當庭播放原告提出所謂跟林崑煌通話的錄音檔,經核其 譯文內容與本院卷第195頁、第197頁所示相符。)剛才播 放的內容是我跟汪智揚在3、4個月前的電話通話內容。我 跟汪智揚這次通話以前,還有通其他的話,因為當下也是 照我剛剛說的,我跟汪智揚原本不認識,汪智揚也有跟我 陳述說不管怎樣他不會直接對我、或是告我,因為我公司 已經倒閉了,我當下也沒有任何資料,我不知道汪智揚具 體投資多少錢在段整那邊,段整從他那邊拿多少錢到我這 邊,具體的數字我不清楚,我知道有一次400多萬元、一 次500萬元左右,有時候我急著公司要用資金,有時候, 比如我在做統一建設食品屋,要答應請款,但是來不及, 有時候他們小姐放款又延誤,所以有時候要趕銀行三點半 又需要一些資金,我就會麻煩段整幫我跟之前投資我的人 再拉一些資金,當下段整也是幫我先拉資金給我用,但是 段整沒有跟我說這個資金是誰投的,事後我事情解決了之 後,有時候聊天,段整才會跟我說這筆投資是誰投資的, 具體是段整本身就有先投資我這邊,還有我剛剛陳述的五 個投資客,這些錢確實是投資在我公司。給投資客的利率



也有24%到12%不等,因為有時候我會跟段整說我這場的利 潤沒有那麼高,是否可以幫我跟投資客講投資的紅利可不 可以不要那麼多,所以會從24%到12%不等,但是24%的很 少,因為我跟段整說這個利率覺得有點高。之前公司運作 正常時,固定利率就是拿資金的時候先扣,後來我公司被 倒一些資金後,我公司無法支付時,段整也有跟我通電話 ,叫我趕快想辦法把該給人家的紅利給人家,當下段整也 有說他先幫我支付很多給投資客。我要補充,剛才錄音檔 是我講的沒錯,段整是先投資我,他也是受害者,當然我 在錄音檔會跟汪智揚講這樣子,是我親口講的我承認沒錯 ,但是還有很多通話內容汪智揚沒有提供,當時汪智揚跟 我通電話時,怎麼講、講很多次,汪智揚他死都不要說這 個帳就是對我,他也表明這個帳不是他跟我第一手接觸, 所以我也在當下我也是順著他,當下我知道投資客一下子 錢不見會傷心、想不開,所以我跟汪智揚講電話時,我就 順著他那邊,因為汪智揚想要的結果就是我剛剛錄音檔講 的那樣,這些錢都在我這邊,段整把他自己跟投資客的錢 都投資在我公司,介於兩邊都是好朋友,因為在這個過程 ,段整有跟我講汪智揚這些錢可不可以趕快還他,因為汪 智揚太太王艷都會跟段整或段整老婆通電話,王艷通電話 內容也會擔心汪智揚想不開,因為在當下段整跟我通電話 說王艷跟他說汪智揚因為這件事有一些憂鬱症,因為他被 我倒這麼多錢,也急著要賺錢,後來我聽說汪智揚有在玩 期貨也被期貨的窗口虧了蠻多錢,所以我也擔心他因為我 的關係想不開,我也承擔不起這個罪過,所以錄音通話內 容我也是盡量不要去否決汪智揚講的話,當然錄音檔內容 還有很多是汪智揚沒有提供的,在錄音檔裡面也有聽到汪 智揚說他什麼都不要,只要對段整。其他錄音檔內容汪智 揚說拿投資資金時他是對段整,當下我也沒辦法跟他爭辯 ,因為確實第一次拿資金我也不認識他,是拿資金後,段 整才跟我說這個是跟臺中的汪智揚拿了400多萬元,然後 就介紹我去做汪智揚臺中家的裝潢,在錄音檔裡面,汪智 揚跟我的對話是一百零幾年到現在很久了,具體數字我也 不是很清楚,但是我知道段整跟五、六個投資客的錢確實 都在我這邊,數字超過好幾千萬,我上次跟汪智揚跟投資 客的LINE群組裡面表示我目前在金門有一些工程在進行, 所以要給我從零開始給我時間來處理這些債務,汪智揚也 回覆說要給時間沒問題,可以談等語(見本院113年6月27 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265頁至第272頁),可知原告 交付給被告之金錢,被告應係再交給證人林崑煌投資其公



司,但原告交付系爭500萬元給段整時,原告與證人林崑 煌根本尚不認識,原告如何獲利或回本,都是被告直接跟 原告洽談內容,原告歷來收取的利息及收回的100萬元本 金都是被告直接給付原告,證人林崑煌未曾與原告接觸、 談論金錢投資林崑煌或高第公司之事,原告要求被告還錢 時,也是被告找證人林崑煌還錢,證人林崑煌未曾見過系 爭借款約定書,是後來原告跟證人林崑煌通電話,證人林 崑煌才知道原告有大概1,000多萬元在他那邊,在此之前 ,證人林崑煌根本不知道原告具體投資多少錢在被告那邊 ,也不知道被告從原告那邊拿多少錢到證人林崑煌這邊, 證人林崑煌是事後才跟原告及其他投資人認識。堪認被告 將其自原告收受之系爭500萬元交付給證人林崑煌時,根 本未曾跟證人林崑煌說其是代理原告向證人林崑煌或高第 公司投資之意旨或原告有投資多少金額,且應在證人林崑 煌倒閉,致被告無法再支付利息或償還本金給原告及其他 投資人後,證人林崑煌始與原告及其他投資人成立Line群 組,而原告為了可以拿錢回來,因此在Line群組回覆可以 給證人林崑煌時間處理債務,可以談等語。是從證人林崑 煌前開證詞,不足以證明被告以原告代理人之身分與證人 林崑煌或高第公司之間成立投資契約關係。
3、又查證人林崑煌與原告於113年3月4日之電話內容,證人林 崑煌表示:「整哥(即被告)好像有意願要跟你處理,就 是說他那邊公寓的房子賣掉,那邊有一些現金,會跟你結 ,那現在我跟你報告一下,你也知道,過程是整哥去跟你 拿錢,當然你有跟我講說你的窗口是對他,他錢到誰那邊 你也不知道,你也沒辦法左右他,他現在也是,要把我叫 進來等於是解釋。」、「……事實上之前他從你那邊拿的, 真的是沒有像你說的一千四那麼多,那當然他拿來投到他 的以伯諾、生醫,還是幹嘛,那個我真的不知道,還有什 麼飛行車的,我都不知道,那你也要配合一下,你也知道 他的用意,就抓一個人進來,好像沒他的事這樣。」、「 你先聽我講,你知道就好,你這樣對你沒保障啦!第一錢 是他跟你拿的,有什麼東西或幹嘛,他有償還能力、你也 知道,那他一直說有問他的親戚當警察的,跟他講這個故 事,然後他就覺得親戚說,也是叫他說,就是我也要出來 背書。」、「…我在他的立場下,我當然不能說不要嘛, 因為我事實上我有欠整哥錢,他之前有投資一些東西到我 這,我被倒了嘛,當然他要用你這件事把我拉進來,我當 然會配合,但是你那邊就是要很堅定的說,整哥那如果這 樣子要拉別人,你就不談了,……」等語,有原告提出電話



錄音檔及其譯文各1件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47頁、第19 5頁、第197頁。),且經證人林崑煌證述上開電話對話為 真實,可知證人林崑煌於電話中向原告表示他沒有從被告 收到1,400多萬元這麼多,可能被告有投資到他自己的以 伯諾、生醫或飛行車,證人林崑煌也明知原告並非直接對 他投資,原告可以找被告處理,但因證人林崑煌有欠被告 錢,因此被告要將證人林崑煌拉進來原告對被告主張借款 的這件事情,證人林崑煌不能拒絕,且會配合被告,堪認 證人林崑煌在來本院作證之前,亦明確知悉並非原告直接 投資他或他經營的高第公司,而是被告從原告那邊拿錢來 投資,且被告拿到的錢也非全數投資證人林崑煌或高第公 司。雖證人林崑煌於本院證稱上開電話錄音是他順著原告 ,他也是盡量不要去否決原告講的話云云,惟上開內容均 係證人林崑煌向原告積極的表示,並非僅是單純順著或不 否決原告講的話,是上開電話內容自可據為本院認定之依 據。
4、再查依被告提出原告微信截圖照片,原告於112年3月7日傳 送:「這是我這幾年的回顧跟悔改,2019(憂鬱症、經由 弟兄去投資林先生1000萬,現金非轉帳,不留記錄->試探 ,錫安堂牧師盧文儀阻止,王艷有阻止,錫安姐妹阻止 ->沒聽),2020(離職,經由弟兄再投資林先生500萬,現 金非轉帳,不留記錄->試探,東海靈糧堂陳文財傳道阻止 ,王艷勸阻止,錫安姐妹阻止,趕快把錢拿回來->沒聽 。國信及時把錢拿回來),2020/2021林先生朋友把錢捲走 ,2022到上海工作(又遠離神,又遇到試探),2023出事( 沒能逃離試探,弟兄姐妹伸出援手,重新回到神那去認罪 悔改)。其實神一直都有在保守,只是我沒聽!」等語(即 被證2微信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101頁),雖可認原告承 認有透過教會弟兄去投資林先生乙事,然此語意不明,尚 無從據以直接認定原告承認係委請被告代理他去投資林崑 煌。再者原告發送此微信訊息之時間為112年3月7日,乃 原告將系爭借款借給被告之後幾年所發,當時被告已停止 付息將近2年,則原告當已知悉被告將其收受之系爭借款 投資林崑煌乙事,故為上開表示,且此訊息之重點在於原 告這幾年的回顧跟悔改,原告後悔沒聽其他姊妹之阻止, 並非原告積極承認其委託被告代理投資證人林崑煌,是上 開微信截圖照片,無從為有利於被告抗辯之認定。 5、被告所提另案言詞辯論筆錄,原告已否認被告抗辯之真正 (見本院卷第103頁至第113頁);又被告所提兩造Line對 話截圖照片雖顯示有兩張高第公司簽發,面額各500萬元



之支票照片(見本院卷第115頁),然原告已否認有收到 該兩張支票,被告亦無法證明原告有收到該兩張支票,證 人林崑煌亦證稱已不知該兩張支票現在何處,有如前述, 則另案言詞辯論筆錄及上開Line對話截圖照片,亦無從證 明原告透過被告代理投資證人林崑煌或高第公司。至被告 所提高第公司登記公示資料、葉丹宜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張玉眞匯款申請書回條、證明書(見本院卷第99頁、第 100頁、第217頁、第219頁、第243頁),核均與原告無關 ,自無從為有利於被告之證明。
6、被告雖辯稱系爭借款約定書係原告於投資時所預先準備, 稱其要有憑證,被告雖僅為經手幫忙其將款項投資,基於 2人間多年同事、教友情誼,即不疑有他而簽立交付,並 非兩造間有何金錢借貸關係云云(見本院卷第213頁)。 惟此與系爭借款約定書記載之內容不符,已難信實,且若 僅為憑證,被告又認知其無庸對原告負任何責任,衡情被 告豈有簽立約定內容即為消費借貸契約之系爭借款約定書 予原告之可能,何況被告還在最後一行簽名確認已清楚審 閱系爭借款約定書之內容及充分瞭解,是被告上開抗辯, 違反常理,且與系爭借款約定書之記載不符,不足採信。 7、綜上各情,被告所提高第公司登記公示資料、另案言詞辯 論筆錄、葉丹宜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張玉眞匯款申請書 回條、證明書、原告微信截圖照片、兩造LINE對話截圖各 1件及證人葉丹宜、林崑煌之證詞,均不足以證明被告之 抗辯為真實,是被告抗辯系爭500萬元係原告透過被告代 理投資林崑煌或高第公司,並非被告向原告之借款,本件 投資關係存在於原告與林崑煌之間,被告只是原告之投資 代理人云云,要不足採。
(四)再查原告主張兩造間有系爭500萬元之消費借貸關係存在 ,要屬有據,被告抗辯系爭500萬元係原告透過被告代理 投資林崑煌或高第公司,則無可採,有如前述;又被告已 於109年7月24日返還100萬元本金予原告,為兩造所不爭 執,堪認系爭借款尚餘本金400萬元未清償。再者原告主 張被告尚積欠系爭借款本金400萬元自110年6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有原告提出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 交易明細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59頁至第67頁),且為被 告所不爭執(見本院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 第84頁),被告訴訟代理人並自承:我們只同意原告尚未 收回的本金跟投資收益為400萬元,及自110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收益等語(113年8月6



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294頁),可知被告亦不否認 原告主張之上開本金及其利息尚未獲得清償,堪信原告上 開主張為真實。而依系爭借款約定書之約定,系爭借款之 清償期限已經屆期,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清償。是原告請求 被告清償系爭借款本金400萬元,及自110年6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要屬有據。六、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要屬有據,被告之抗辯,則無可採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0萬 元,及自110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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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