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511號
TNDV,113,訴,1511,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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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11號
原 告 吳建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佳伶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60元。惟查,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坐
落臺南市○○區鎮○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
00巷00號,下稱系爭建物)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查
報系爭建物之市價、成交價格或房屋課稅現值等,及陳報房屋稅
稅籍證明書或其他得以證明房屋價值之相關文件以資佐證,逾期
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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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