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50號
TNDV,113,訴,150,2024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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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榮本
陳鈺欣

陳子敬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思國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4,111元【107
.49平方公尺×13,900元/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1,494,
1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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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