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866號
TNDV,113,補,866,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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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6號
原 告 簡柔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財成雅德思牙醫診所王崇憲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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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