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8號
原 告 郭俊忠
陳辜秀英
高辜秀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貞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江淑卿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間請求確
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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