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9號
原 告 鄭永慶
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律師
被 告 鄭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6萬6,958元,是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6,7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