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97號
TNDV,113,補,797,2024081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7號
原 告 李登發
被 告 吳萬田
吳聰
吳璧存
吳松茂

吳高翔
林雀

林秀枝
吳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3,395元(計算式如
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原告權利範圍 原告應有部分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8分之1 733,395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300元/㎡2550.94㎡1/8,元以下四捨五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