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黃莊勤
黃四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顏宏律師
被 告 張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其占用如附表所示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
編號A部分之廢棄物騰空,並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分別返還原告。
是原告起訴之利益即為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土地之利益,其訴訟標
的價額依如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87,06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40,5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編號 土地標示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新臺幣) 被告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00元 4,523.8 2,261,9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500元 3,450.32 1,725,160元 合計3,987,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