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85號
TNDV,113,補,785,2024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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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5號
原 告 施余興望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安律師
被 告 歐陽順來
歐陽悅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
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
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
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原告係依民法244條
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
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歐陽悅姍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經查,系爭不動產之課稅現值經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234,
600元(本院卷第47、50頁),原告主張對被告歐陽順來之債權額
為8,500,000元,是原告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顯低於原
告債權額,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不動產
之價值234,600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建物標示 課稅現值 1 臺南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0號) 23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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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