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85號
TNDV,113,補,785,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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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5號
原 告 施余興望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陽順來歐陽悅姍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臺南市○○區
○○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0號,下稱系爭建
物)之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建物之市價、成交價格或房屋課稅現
值等,及陳報房屋稅繳款書、房屋稅稅籍證明書或其他得以證明
房屋價值之相關文件以資佐證,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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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