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68號
TNDV,113,補,768,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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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施靜文



被 告 許芝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之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
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起訴時就上開土地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89,900元(計
算基準及方式詳見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02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表:
編號 土地 面積(平方公尺)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03 43,300 2分之1 4,394,95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03 43,300 2分之1 4,394,950元 合計 8,789,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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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