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4號
原 告 張育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威任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