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0號
原 告 陳良才
被 告 曹天
温明豐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0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5,65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第1項之核定,得為抗告;因債權之擔保涉 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 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第4項、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復原告之訴,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 求被告曹天應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聲明第2項則係請求被告溫銘豐應將如附表編號2所示抵押 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50萬元,至原告起訴時自行記載最後清償金額116萬 8,845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尚有未洽。是依本院核定之 訴訟標的價額,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不動產範圍: ①臺南市○○區巷○段000地號土地 ②臺南市○○區巷○段000地號土地 ③臺南市○○區巷○段000○號建物 編號 所有權人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陳良才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92年。 字號:南麻字第069910號。 登記日期:民國92年9月4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曹天。 債權額比例:2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3,500,000元。 清償日期:民國95年9月1日 利息(率):月息五厘。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陳良才。 共同擔保地號:巷口段930、931。 共同擔保建號:巷口段319。 2. 陳良才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92年。 字號:南麻字第069910號。 登記日期:民國92年9月4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温明豐。 債權額比例:2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3,500,000元。 清償日期:民國95年9月1日 利息(率):月息五厘。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陳良才。 共同擔保地號:巷口段930、931。 共同擔保建號:巷口段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