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00號
TNDV,113,補,700,2024080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0號
原 告 朱文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彥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03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