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84號
TNDV,113,補,684,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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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王湘閔律師
黃馨儀律師
被 告 王松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7527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 77條之2 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定。
二、原告於113 年7 月10日起訴(本院繫屬日)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各項聲明金額,惟未繳納裁判費。爰依同 表所載之訴訟標的核定價額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格如同表所載,並依同 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原告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核定價額 ㈠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面積及位置以實際測量為準)拆除,並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 .依土地面積(210㎡)與持分(1/1)依最新公告現值(36400㎡/元)計算 .210㎡×36,400元/㎡=7,644,000元  7,644,000元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096元,即自本起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依聲明請求金額(不含起訴後遲延利息) 58,096元 ㈢被告應給付自民國113年4月1日至返還第一項土地之日止,每年按第一項土地占用面積乘以當年度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金額(未滿一年按實際占用日數依比例計算)。 .依聲明計算方式(土地面積、本年度申報地價),計算至訴訟繫屬(113.04.01-113.07.10,共100日)金額 .210㎡×8,300元/㎡×5%×100/365=24,050元 24,050元 合計 7,726,146元 依司法院民事裁判費試算表計算第一審訴訟費用77,527元 (Web版計算程式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0-0000-00000-0ff46-1.html)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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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