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63號
TNDV,113,補,663,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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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3號
原 告 郭啟裕
訴訟代理人 呂奕賢律師
楊蕙謙律師
被 告 郭文騫
鳳美
郭嘉琪
郭書雅
郭宜欣
郭景銘
郭勝棋
郭山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623,1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1,144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分割共 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1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明如下:㈠被告郭文騫將 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蔡鳳 美、郭嘉琪、郭書雅、郭宜欣、郭景銘應各將如附表二所示 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㈢被告郭山鐘應將如附表 三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㈣兩造共有如附表 四編號1至5所示之不動產,應予合併分割。㈤原告與郭文騫 共有如附表四編號6、7所示之不動產,應分割由郭文騫取得 全部,郭文騫應補償原告新臺幣(下同)4,552,200元。㈥原 告與郭山鐘共有如附表四編號8、9所示之不動產,應分割由



郭山鐘取得全部,郭山鐘應補償原告3,572,000元。原告以 一訴主張前開數項標的,且標的間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 之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之規定,其價額 應合併計算之。原告聲明㈠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一「 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計4,953,150元;聲明㈡核定如附表 二「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計400,950元;聲明㈢核定如附 表三「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計3,572,000元;聲明㈣核定 如附表四「訴訟標的價額」欄編號1至5部分所示,計5,572, 800元;聲明㈤核定如附表四「訴訟標的價額」欄編號6至7部 分所示,計4,552,200元;聲明㈥核定如附表四「訴訟標的價 額」欄編號8至9部分所示,計3,572,000元。故本件訴訟標 的核定為22,623,100元(計算式:4,953,150元+400,950元+ 3,572,000元+5,572,800元+4,552,200元+3,572,000元=22,6 23,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1,14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4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一:原告請求郭文騫移轉之不動產
編號 不動產坐落標示 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備註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分之1 土地公告現值40,500元/㎡×面積76㎡×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10=307,800元 謄本見調字卷第207-209頁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0分之1 土地公告現值40,500元/㎡×面積22㎡×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10=89,100元 謄本見調字卷第211-213頁 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0分之1 土地公告現值40,500元/㎡×面積1㎡×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10=4,050元 謄本見調字卷第215-217頁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原告查報之左列房地合併交易市場價值22,761,000×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5=4,552,200元 謄本見調字卷第219-225頁;鄰近房地實價登錄資料見調字卷第59-72頁;房屋稅資料見補字卷第25頁 5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5分之1 合計 4,953,150元
附表二:原告請求蔡鳳美郭嘉琪、郭書雅、郭宜欣、郭景銘各移轉之不動產
編號 不動產坐落標示 原告請求各 移轉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備註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0分之1 土地公告現值40,500元/㎡×面積76㎡×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50=61,560元 謄本見調字卷第207-209頁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50分之1 土地公告現值40,500元/㎡×面積22㎡×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50=17,820元 謄本見調字卷第211-213頁 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50分之1 土地公告現值40,500元/㎡×面積1㎡×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50=810元 謄本見調字卷第215-217頁 合計 80,190元×5人=400,950元
附表三:原告請求郭山鐘移轉之不動產
編號 不動產坐落標示 原告請求移 轉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備註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原告查報之左列房地合併交易市場價值17,860,000元×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5=3,572,000元 謄本見調字卷第227、229頁;鄰近房地實價登錄資料見調字卷第73-78頁 ;房屋稅資料見補字卷第23頁 2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5分之1 合計 3,572,000元
附表四:原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
編號 不動產坐落標示 原告主張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備註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土地公告現值40,500元/㎡×面積398㎡×原告主張權利範圍1/5=3,223,800元 謄本見調字卷第25-29頁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土地公告現值40,500元/㎡×面積191㎡×原告主張權利範圍1/5=1,547,100元 謄本見調字卷第31-35頁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土地公告現值40,500元/㎡×面積76㎡×原告主張權利範圍1/5=615,600元 謄本見調字卷第207-209頁 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土地公告現值40,500元/㎡×面積22㎡×原告主張權利範圍1/5=178,200元 謄本見調字卷第211-213頁 5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土地公告現值40,500元/㎡×面積1㎡×原告主張權利範圍1/5=8,100元 謄本見調字卷第215-217頁 編號1~5合計 5,572,800元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原告查報之左列房地合併交易市場價值22,761,000×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5=4,552,200元 謄本見調字卷第219-225頁;鄰近房地實價登錄資料見調字卷第59-72頁;房屋稅資料見補字卷第25頁 7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5分之1 編號6~7合計 4,552,200元 8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原告查報之左列房地合併交易市場價值17,860,000元×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5=3,572,000元 謄本見調字卷第227、229頁;鄰近房地實價登錄資料見調字卷第73-78頁 ;房屋稅資料見補字卷第23頁 9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5分之1 編號8~9合計 3,572,000元 編號1~9合計 13,69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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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