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告 陳仙團
訴訟代理人 陳妤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葉淑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
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
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
、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登記日期民國74年4月10日
、字號:安南土字第002094號、設定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本金最
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債權不存在;被告就附表所示
土地上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以塗銷。系爭土地價額如附
表所示為881,973元,可知系爭土地之價額高於擔保債權額,揆
諸前揭規定,自應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附表: 編號 土地(臺南市安南區安和段)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元/㎡)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02地號 289.64 33,483元 46/660 675,922元 2 104-1地號 0.95 19,575元 1/1 18,596元 3 105-1地號 4.57 17,825元 1/1 81,460元 4 108-1地號 0.41 17,700元 1/1 7,257元 5 134地號 42.31 33,483元 46/660 98,737元 合 計 881,9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