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525號
TNDV,113,監宣,525,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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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董雅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鄭伯倫(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董雅真(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鄭尹軒(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鄭伯倫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鄭伯倫之配偶,鄭伯倫因車禍
傷及腦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
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鄭伯倫為監護之
宣告,並請求選任聲請人擔任鄭伯倫之監護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鄭伯倫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董雅真
為監護人,併指定鄭尹軒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戶籍謄本。
⒊親屬系統表及親等關聯查詢單。
  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⒌本院函家屬意見結果。
  ⒍本院囑託鑑定人即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
仁馨醫院施仁雄醫師所提之精神鑑定報告書。
(二)鄭伯倫為一位中度失智症患者,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
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
聲請對鄭伯倫為監護之宣告。爰選定聲請人董雅真為受監
護宣告人鄭伯倫之監護人,併指定鄭尹軒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應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鄭伯倫之最佳利益。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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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