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3年度,108號
TNDV,113,消債清,108,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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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鄭晴陽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8,0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清 算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其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 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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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