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401號
TNDV,113,消債更,401,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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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曹平曹君


代 理 人 黃文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7,5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 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 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自陳現從事工地臨時工,每月薪資約為新臺幣(下同 )24,000元等語,請債務人提出雇主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文 件或收入切結書。   
二、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 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三、請債務人釋明聲請更生前五年內,究竟有無以「福邑工程行



」之商號從事營業活動?如有,每月營業淨收入為若干元,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債務人補提未成年子女曹0每月領有育兒津貼7,000元之相 關證明文件。
五、依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資料所載,債 務人曹平以其名下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非債務人所 稱之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定 動產抵押作為擔保,目前仍在效期內,是該筆債務為有擔保 或有優先權之債務,債務人有何意見?並補提車牌號碼000- 0000汽車行車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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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