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400號
TNDV,113,消債更,400,2024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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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言逵即蔡瑀


代 理 人 何紫瀅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依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資料所載,債 務人蔡言逵以其名下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386-JSU 機車、MMU-7529機車,分別向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迪 股份有限公司、和灣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並設定動產抵押作為 擔保,目前仍在效期內,是該等債務為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 債務,債務人有何意見?
二、另依債務人提出之大升當鋪當票所示,債務人蔡言逵以其名 下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向大升當鋪借款並設定動產質 權作為擔保,是該筆債務為亦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務,債 務人有何意見?
三、請債務人補提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386-JSU機車、MMU-7 529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四、請債務人補提積欠第三人李明憲新臺幣36萬元之相關證明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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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