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400號
TNDV,113,消債更,400,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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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言逵即蔡瑀


代 理 人 何紫瀅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補提受扶養人鄭0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請債務人補提法院強制執行之執行命令影本。  三、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 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四、請債務人釋明以債務人每月薪資收入扣除個人生活必要支出 及扶養費用後,何以無法負擔最大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以本金新臺幣(下同)1,734, 657元、分180期、利率3.88%、每月12,727元」之還款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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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