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戴淑珍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 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本院111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670號 )未成立後,具狀聲請更生程序,然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 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⒈應說明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者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 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 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⒉應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1年8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 ⒊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並陳報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有效商業保險契約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若干。
⒋應提出自112年10起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止,每月支出汽車BMD- 9202號車貸、機車H57-576號車貸之相關證明文件。⒌應提出戴名義及戴力金魚之親屬系統表,並陳報三名扶養義務 人各為何人?每位扶養義務人間分攤扶養費用之比例及方式為 何?
⒍應提出由伊頓飛瑞慕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勿以影 本或彩色影印代替),及陳報自113年7月起至113年8月止之每 月薪資數額(應以「不扣除勞健保、執行扣薪」之薪資分別列 計)為若干?此部分須提出每月薪資明細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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