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恩婕即林婗潔即楊婗潔即楊茱伃即楊雨璇
代 理 人 謝菖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恩婕即林婗潔即楊婗潔即楊茱伃即楊雨璇自民國113年8月13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 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 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 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更 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 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 、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恩婕現任職於國泰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國泰世紀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紀產險公司),自民國 112年6月起至113年6月止之薪津詳如附表所示,除此薪津收 入外,名下尚有存款新臺幣(下同)13,291元、汽車1輛、 機車1輛、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之保單9紙(保單價值準備金合 計為73,625元、保單借款合計為45,300元),然累積債務總 金額已達1,930,324元,其中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和潤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合迪公司)之汽、機車貸 款債務為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務,餘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已提出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以書面向本院聲
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請求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星展(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共同協商債務清 償方案,而星展銀行雖提供「分180期、利率5%、月繳5,369 元」之還款方案,惟債務人尚有積欠和潤公司、合迪公司、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二十一世紀數位科 技公司)、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廿一世紀資融 公司)、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天公司)、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用通公司)之債務無法納入協 商範圍,且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基本生活費用17,076元 、就讀嘉南藥理大學醫務管理系每學期學費13,285元(即每 月2,214元)後,實已無法負擔債權銀行所提供之任何還款 方案,以致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 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依上開規定,提出前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聲請更生等語。
三、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2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
㈠債務人曾於113年4月9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因債 務人尚有積欠和潤公司、合迪公司、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公 司、廿一世紀資融公司、樂天公司、信用通公司之債務無法 納入協商範圍,致其無法接受星展銀行所提供之「分180期 、利率5%、月繳5,369元」之還款方案,而調解不成立等情 ,業據債務人提出113年5月17日前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277號卷 宗及函詢星展銀行銀查明無訛(有星展銀行113年6月7日民 事陳報狀檢附債權金額表在卷可稽),足認債務人確已與最 大債權銀行踐行前置調解而不成立。
㈡又債務人積欠和潤公司、合迪公司之汽、機車貸款債務係分 別以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MSH-7899機車設定動產抵押作 為擔保,是該兩筆債務為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務,惟和潤 公司、合迪公司既已於調解程序均自陳系爭汽、機車已無殘 值,並陳報渠等願以預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申報為更生或清 算債權,行使其權利(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15點參照),則本院自得將渠等債權列為更生債權。另
因債務人積欠和潤公司、合迪公司、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公 司、廿一世紀資融公司、樂天公司、信用通公司之債務無法 納入協商範圍,本院乃依職權函詢該等債權人就現存債權餘 額願意提供予債務人之最優惠債務清償方案為何,經渠等陳 述意見如下(有渠等提出之債權計算書、分期付款申請書暨 約定書、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約款等資料在卷可憑): ⒈和潤公司:因系爭擔保物無殘值,本公司預估行使擔保物 權後,截至113年7月2止不能受滿足清償之無擔保債權總 額為703,068元,請准予列入更生債權分配。 ⒉合迪公司:系爭機車已無殘值,本公司截至113年7月3日止 之債權總額為298,713元,並願提供總還款金額為288,660 元、自113年7月起、分34期、每月還款8,490元之優惠還 款方案。
⒊樂天公司:本公司截至113年6月25日止之債權總額為89,08 9元,本公司願比照最大債權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即每 月清償約866元【計算式:(利息89,089元×5%×15年+本金 89,089元)/180期】。
⒋信用通公司:本公司截至113年4月27日止之債權總額為66, 398元。
⒌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公司:公司截至113年7月2日止之債權 總額為11,015元。
⒍廿一世紀資融公司:公司截至113年7月2日止之債權總額為 38,716元,本公司願比照最大債權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 即每月清償約376元【計算式:(利息38,716元×5%×15年+ 本金38,716元)/180期】。
㈢基上所陳,依最大債權銀行星展銀行、合迪公司、樂天公司 、廿一世紀資融公司所願提供債務人之最優惠債務清償方案 計算,則債務人每月至少需支付協商金額約為15,101元(星 展銀行等金融機構5,369元+合迪公司8,490元+樂天公司866 元+廿一世紀資融公司376元)。
四、債務人主張其現任職於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國泰世紀產險公 司,自112年6月起至113年6月止之薪津詳如附表所示,惟其 中業績獎金部分,時而以禮品、時而現金之方式發放,致本 院無從依某單一月份所領獎金認定債務人每月所可以獲得經 常性收入之數額,是本院認業績獎金部分應不予納入債務人 之每月經常收入計算,則依附表所載之薪津數額計算,債務 人自112年6月起至113年6月止之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為42,836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堪予認定。
五、又債務人主張其負債總額為1,930,324元,其中和潤公司、 合迪公司之汽、機車貸款債務為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務,
餘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名下尚有存款13,291元、汽 車1輛、機車1輛、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之保單9紙(保單價值 準備金合計為73,625元、保單借款合計為45,300元),而債 務人僅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 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 解不成立證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111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汽機車行照影本、 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保險對象加保紀錄明細表、銀行 暨郵局存摺內頁影本、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保單帳戶價值一覽 表、保單借款餘額證明書、嘉南藥理大學在學證明書、信託 財產報告書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南司 消債調字第277號卷宗、債務人之勞、健保資料、電子稅務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後,核閱相符,堪認債務人上開 之主張,亦堪憑採。
六、本院審酌;
㈠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為42,836元;而債務人自陳其每月個人 基本生活費用為17,076元,因該金額未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所公告113年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 0元之1.2倍即17,076元之範圍(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4條之2第1項之規定),堪認為合理。另債務人主張其就讀 嘉南藥理大學醫務管理系,每學期學費需支出學費13,285元 即每月2,214元,業據其提出嘉南藥理大學在學證明書為憑 ,本院參酌債務人係因職業上所需而有進修大學之必要,是 其主張每月支出學費2,214元,尚堪採信。準此計算,債務 人每月薪津收入42,836元,扣除其最低生活費17,076元、就 讀嘉南藥理大學醫務管理系學費2,214元後,尚有餘額23,54 6元可供清償債務。
㈡又前開餘額雖足以負擔債權人星展銀行等金融機構、合迪公 司、樂天公司、廿一世紀資融公司所能提供予債務人之最優 惠債務清償方案即每月應償還約15,101元之債務清償方案, 然每月所餘金額亦僅剩8,445元,參以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 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 ,其法律關係較單純明確,金融機構並已訂有債務協商機制 ,如能協商成立,債務人或不須依本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 可疏減法院負擔,有效分配司法資源,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51條立法理由自明;又衡諸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 權利(民法第318條第1項前段定),且債務人之履行債務, 須就全部債務而為清償,始足以保護債權人之利益,然債務
人處於經濟弱者之地位,其境況奇窘,而一時不能為全部之 清償者,亦事所恆有,尤不能不顧及之。本件債務人尚有積 欠和潤公司、信用通公司、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公司之債務 無法納入協商範圍,已如前述,而和潤公司、信用通公司、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公司均未同意提供任何清償方案,自應 一次清償,則債務人依其財產及收入狀況,顯無能力一次清 償上開債務。準此,堪認債務人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 能清償之虞之程度。
㈢至債務人名下雖有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之有效保單9紙,然縱其 將該等有效之保單予以解約,解約金額於扣除保單借款後亦 僅有28,325元,此有債務人提出之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保單帳 戶價值一覽表、保單借款餘額證明書在卷可稽,實難認該解 約金數額得以清償聲債務人190餘萬元之無擔保債務,是其 資產尚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應認債務人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
七、綜上所述,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 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而債務人雖曾從 事營業,然現僅係一般消費者,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未逾1,200萬元,且債務人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請求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星展銀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調 解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 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 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8月13日17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債務人任職於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國泰世紀產險公司之薪資明細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薪資 國泰世紀產險公司薪資 業績獎金 實際給付時間 金額 15日上月2期金額 24日本月1期金額 112.06 42,986元 424元 3,586元 300元 112.07 22,370元 639元 1,906元 112.08 20,660元 46,638元 712元 1,718元 988元 1,984元 112.09 36,411元 826元 330元 112.10 19,434元 526元 5,583元 112.11 27,054元 1,284元 972元 700元 112.12 18,307元 113.01 18,536元 515元 1,815元 僅發放禮品 無實際匯款 113.02 40,136元 2,684元 544元 僅發放禮品 無實際匯款 113.03 58,600元 297元 2,002元 200元 113.04 49,501元 2,087元 2,467元 僅發放禮品 無實際匯款 113.05 31,723元 825元 1,503元 300元 113.06 49,350元 300元 以上小計 481,706元 12,573元 23,680元 113年年終獎金 35,918元 1,100元 自112年6月起至113年6月止之平均每月薪津約為42,836元 【計算式:(481,706元/13)+(12,573元+23,680元)/13+(35,918元/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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