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理之保全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全字,113年度,28號
TNDV,113,消債全,28,2024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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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28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黃勁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處分事件,對於民國113年7月22日本院11
3年度消債全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作成之113年度 消債全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惟 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以抗 告不合法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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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